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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关乐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韶环(乐昌)罚告〔2020〕(1号)

 

韶关乐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凌晨,我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对韶关乐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1条塑料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造粒生产线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设施末端的风机轴承与风叶之间存在故障,导致抽风力度减弱,使得造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废气无法有效的由集气罩收集,形成无组织排放。经查核实,废气处理设施发生在14日17时许,当时该公司未采取及时维修、停产停排、报告等应急措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至次日凌晨约1点被执法人员责令停产停排后停止了生产和排放废气,在废气处理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持续排放废气的时间约为8小时。2019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时均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里处理存放有废机油、废滤网筛外还存放有电线、工具等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物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19〕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在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未采取及时维修、停产停排、报告等应急措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10000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共计罚款金额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    邮政编码:512200 

    联 系 人:白铎民       联系电话:0751-5562209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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