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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源砂石加工厂)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2号

 

乐昌市丰源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53XFUA21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村荣巷丝芋坪自建房

经营者:陈乐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4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物料堆场未安装喷淋除尘设施;未配套建设压滤设备;沉淀池建设不规范,未及时对沉淀池进行清理,不能达到有限沉淀。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业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拦、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乐昌市丰源砂石加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并对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在完成整改前不能恢复试生产。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查处。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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