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乐昌)罚〔2020〕1号(乐昌市龙颈砂石加工厂)

  韶环(乐昌)罚〔2020〕1号

乐昌市龙颈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53X9CH9D

  地址:乐昌市大源镇水源村委会龙颈  

  负责人:龚永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4日,我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的新建石料破碎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现已完成了主体工程的建设,已基本安装完成了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破碎机1台、振筛机1台、制砂机1台),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19〕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0〕2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2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乐昌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     邮政编码:512200 

  联 系 人:严贵彪              联系电话:5562209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