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昌市明顺仓储服务部)

乐环违改字〔2020〕1号

 

乐昌市明顺仓储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EE92

地址:乐昌市坪石镇灵石坝村委会亭子背自建房

经营者:谢*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排查,2020年5月10日上午发现你部出现明显扬尘。2020年5月11日现场检查你部时,发现你部未按照环保规范建设好雨水收集池、原路达煤场喷淋设施年久失修,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将露天堆放的物料按照仓储规范要求进行处置,并按照环保规范建设好雨水收集池,喷淋设施,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2020年6月8日前完成整改。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查处。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5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