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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昌市力广砂石加工厂)

  韶环(乐昌)罚告〔2020〕3号

 乐昌市力广砂石加工厂:   

  2020年4月17日上午,我局乐昌分局接到长来镇政府、长来镇派出所的通知,在长来镇硫铁矿闲置地处有一辆槽罐车正在倾倒淤泥,乐昌分局会同长来镇派出所对涉事车辆司机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涉事司机邓全清交待,其所倾倒的泥土为你单位沉淀池内的余泥(泥浆状,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委托邓全清将沉砂池淤泥运走处理,邓全清为你单位运输处理余泥是从今年4月14日开始,14日至17日期间运输了5-6次,每次运输6-7吨,倾倒前未对余泥进行任何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不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     

  邮政编码:512200

  联 系 人:严贵彪                  

  联系电话:5562209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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