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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昌市梅花镇木制品加工厂)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3号

 

乐昌市梅花镇木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L24620610J

地址:乐昌市梅花镇零公里处

经营者:邓光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6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三级沉淀池中的第一、三级沉淀池分别设置了排水口通向厂外排水渠;未建立沉淀池沉淀渣的清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乐昌市梅花镇木制品加工厂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查处。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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