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昌)罚〔2020〕2号
乐昌市力广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WU4A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长来村景勋小组红泥偏
负责人:龚*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4月17日上午,我局乐昌分局接到长来镇政府、长来镇派出所的通知,在长来镇硫铁矿闲置地处有一辆槽罐车正在倾倒淤泥,乐昌分局会同长来镇派出所对涉事车辆司机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涉事司机邓全清交待,其所倾倒的泥土为你单位沉淀池内的余泥(泥浆状,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委托邓全清将沉砂池淤泥运走处理,邓全清为你单位运输处理余泥是从今年4月14日开始,14日至17日期间运输了5-6次,每次运输6-7吨,倾倒前未对余泥进行任何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0〕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鉴于你单位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我局乐昌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乐昌市银滩路67号
邮政编码:512200
联 系 人:严贵彪
联系电话:5562209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