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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1]06号)

  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6B

  地址:乐昌市六公里东莞东坑(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A区(韶关韶瑞铸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梁婷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2021年6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同时,存在一般固体废物台账不完善,危险废物台账缺失等问题。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按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2.责令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建立并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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