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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1〕04号)

  当事人:

  名称:乐昌欧典高分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X1****5

  地址: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二路12号 

  法人代表:顾振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6月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生产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染物排放。经查核实,你单位办理编制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文件,因未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所以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资料。经查核实,你单位于2020年5月份投入运行至今,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已超过12个月,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经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后款的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骆继兴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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