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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违正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1]08号)

  乐昌市明俊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67516****W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地址:乐昌市乐廊路(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2021年8月13日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3台中频炉(产能1吨,2台在生产)于2020年5月建设,于2020年6月投入生产,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烟气直排,与你公司3000吨/年机械铸件建设项目所列中频炉1台(产能为500公斤)不相符,生产能力增大了500%,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第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规定,属重大变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中频炉生产行为;2.限于接到本决定书30日内配套建设中频炉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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