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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1〕10号

  当事人:

  名称:广东誉马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69****C

  地址:广东省乐昌市誉马路1号自编之一  

  法人代表:邱帮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查核实,你单位正在建设酿酒生产线为干红葡萄酒年产2000吨和白兰地酒年产300吨的项目。根据你单位2017年编制

  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评审查批复文件,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所批的干红葡萄酒年产为400吨和白兰地酒年产40吨。现扩建项目的产能规模与原环评所批产能规模发生了较大变动,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始动工建设,动工建设的有蒸馏生产线和发酵生产线。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前,不得恢复建设。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我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骆继兴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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