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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1〕 4号(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名称: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L****B 

  法定代表人:梁婷婷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5107811990030****4

  住所(地址):乐昌市六公里东莞东坑(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A区(韶关韶瑞铸钢有限公司内)

  本单位于2021年7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5号)后至立案调查之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建成且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工作即投入生产,属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情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5号)等证据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 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听证的申请,本单位于2021年9月26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听证会组成人员合议,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采纳听证会合议意见和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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