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乐昌)罚[2022]1号
广东凯鸿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乐昌乐城建筑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XC9N
法定代表人:刘*久
住所(地址):乐昌市天井岗村小组黄村岭1号1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7日是,我局依法对你厂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 年 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你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 年9月19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2〕2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档,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3.25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