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乐昌)罚[2022]2号
张*生:
身份证号:4402251968****6318
住址:乐昌市庆云镇湾雷村委会湾雷组**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乐昌市庆云镇人民政府移送的“张*生野外用火焚烧玉米桔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2022年10月24日调查,你于2022年8月28日在乐昌市庆云镇湾雷村委会湾雷组坪上的自家田地里发生野外用火行为,未向属地政府或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燃烧玉米秸秆,燃烧时间约为十分钟,过火面积约为八平方米。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乐昌市庆云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规定。
我局于2022 年12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2〕3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