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乐昌)罚[2023]1号
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907A
法定代表人:胡*华
住所(地址):乐昌市大瑶山西路16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广东中誉科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排气口废气进行采样,根据11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YE(气)【2022110714】)检测结果,锅炉排气口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50mg/m3,折算浓度120mg/m3,高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20mg/m3,超过了标准限值5倍;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平均值)38mg/m3,折算浓度84mg/m3,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35mg/m3,超过了标准限值1.4倍;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平均值)165mg/m3,折算浓度360mg/m3,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150mg/m3,超过了标准限值1.4倍,检测结果为超标。根据监测报告,本单位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11月10日,执法监测采样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锅炉排气口正在排放废气,你公司代表刘希全程陪同了采样,执法监测采样完成后,你公司代表刘希现场对该次采样工作进行了签名确认。采样检测工作符合锅炉废气采样检测的技术规范。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采样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后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 年3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3〕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环境守法承诺书》(已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 四、§3.4.1裁量标准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31万元的30%降低处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7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