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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乐昌)罚【2023】3号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52****W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安口  

    法人代表:李*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贮存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内西北角存在三处黑色污泥池,三处污泥池仅为简单地挖掘而成,未进行覆盖,且四周未做挡板,未做“三防”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防护措施。经核实,系你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停产后由污泥处理池沉淀后的污泥贮存至此,经采样送检,结果显示该处污泥未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固)字(2023)第009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 年11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行使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关于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提出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已按期改正,恳请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公开道歉和守法承诺予以减免的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公开道歉承诺减减免处罚的申请,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承诺书》并在韶关日报登报公开道歉承诺。经审核,你单位已按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在韶关日报登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3〕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韶关日报于刊登的《环境守法承诺书》(韶关日报2023年12月2日期)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三十五项裁量标准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7.5万元的下浮50%处罚,对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贮存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百元整(375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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