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毛古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528****N
经营者:李*煜
身份证号码:4402251964081****6
地址:乐城街道大木坵村委会大木坵村小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9月18日对乐昌市毛古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9月5日、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气味投诉时,发现你养殖场:1.异位发酵床不能正常使用;2.粪污排入无防渗措施临时贮存池。2024年9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委托第三方对你养殖场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广东韶测第(第24091810)号]臭气浓度超标。在进行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测时,你养殖场正在生产,生猪存栏量为2300头。经查明,你养殖场异位发酵床不能正常使用、粪污排入无防渗措施临时贮存是因电压问题,异位发酵床不能正常使用;在处理养殖产生的废水不外排时,废水直接排入了临时贮存池;在防止粪污外溢时,于8月初开始,每天转运猪场产生的污水,转运过程中,因搅动污水散发的臭味对附近群众造成一定影响。你养殖场经营者李锡煜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2024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临时贮存池污水已清运完并回填,异位发酵床正常投入使用。2024年10月15日,我局再次委托第三方对对你养殖场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广东韶测第(24101509)号]为达标。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告知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供陈述、申辩相关资料,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及提供公开道歉承诺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4〕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且整改后无组织臭气浓度达标排放。因此,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