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正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D5L****0
地址:乐昌市原梅花镇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9日对韶关市正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9日,本单位调取你公司的视频监控检查发现,2024年10月21日上午,你公司在给车牌号为粤F52S80的柴油车辆进行了检测,检测过程中强制冷却风机正对着汽车尾部(尾气排气口所在处)作业。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GB 3847-2018),强制冷却风机应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米左右处放置,而不应对准汽车尾部(尾气排气口所在处)作业(风机的风力会造成汽车尾气被稀释)。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对车牌号粤F52S80、云SE3856、粤F87C62、粤F82192、粤FXW006、粤FPD918检测过程中人为强制冷却风机正对着汽车尾部(尾气排气口所在处)检测作业。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邓伟荣和现场操作人员雷德生对上述检测过程中风机对着排气筒作业的事实予以了确认。查明你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D5LUF66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MA编号:202419050149)。现场操作人员雷德生持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培训证书》。你公司自2024年7月正式营业,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11号)。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监控资料、电子发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5项以上,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因此,我局拟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本单位于2025年2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5〕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于2025年3月4日提出听证申请,本单位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了听证会,经听证组成组成人员合议一致认为:你公司在检验车牌号为云SE3856时,视频证据资料显示,排放有可见烟度和使用风扇吹尾气的情形,存在人为干扰监测数据采样情况,符合构成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要件要素,即认定云SE3856在检验时存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事实。建议对你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十三.3.23裁量标准,处罚款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没收检验云SE3856时的违法所得肆佰叁拾元整(430.00元)。经复核,本单位采纳听证会合议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无同类违法行为),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因此,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元整(43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