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5]3号

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59585****C

    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河丰村坪石发电厂岭背

    法定代表人:何*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9月15日对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9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场露天堆放了工业固体废物(煤灰、炉渣、脱硫石膏),有雨水冲刷痕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堆场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由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销售给你公司,你公司未提供关于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堆场用于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相关许可材料。2024年9月23日,你公司委托广东韶院中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堆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堆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堆存量约为88.9万m3,结论表明未对堆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并提出对堆场进行遮盖、覆土复绿,建截水沟以及雨水管网,减少堆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建议。经调查,查明你公司根据《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堆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意见建议,主动磋商积极进行修复治理等整改工作,采取将堆场脱硫石膏全部外售水泥厂进行综合利用,砌水沟将雨水引入原有水泥蓄水池改造的雨水收集池、平整场地覆盖泥土并撒播草籽等措施。2024年12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堆场现场就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何杵华及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何丁有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24年10月1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7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堆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合同协议、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七项行为,所处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七点§4.7 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本单位于2025年4月1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5〕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听证会,因你公司会上提出听证员回避申请,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会延期。2025年6月23日再次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对其的处罚金额25万元过重,认为要充分考虑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公开道歉承诺的情形,应当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申请处罚款减为10万元的申辩意见。经听证人员集体讨论合议后一致认为: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查处程序、证据材料、适用法律法规无异议,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主动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对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七点§4.7 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经复核,本单位采纳听证会合议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七项行为,所处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七点§4.7 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的通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