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94****E
法定代表:梁*强
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塔头村富斗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3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排查,发现你公司正门西北方向100米处一水泥材质涵管有白色浑浊水持续流出汇入武江河,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涵管排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为7.5、化学需氧量为800mg/L(超标7.89倍)、悬浮物为536mg/L(超标16.87倍)、五日生化需氧量370mg/L(超标17.5倍)、总氮7.48mg/L、色度50、氨氮2.43mg/L、总磷0.74mg/L。为追溯白色浑浊水源头问题,2025年3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进行深入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在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废水池)处擅自增设1个抽水泵(该抽水泵不属于污水处理设施),利用2条软管从污水收集池(废水池)抽水绕过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口(DW001)外排,排放至废水排放口左侧排水渠流向外环境。上述行为系你公司工作人员张旭明实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4月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3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点,我局拟对你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本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5〕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你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提交《关于撤回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的申请》。你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提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磋商申请,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根据你公司2025年12月2日提交的《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本次环境污染行为主要涉及水污染环境事故,废水排放量约90m³,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价值人民币13500元。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排放的废水未导致明显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故不需要开展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家建议可通过替代性修复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改善。2025年12月5日,我局组织召开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你公司开展增殖放流等替代修复措施。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龙山水库开展了增殖放流,进行了替代修复,共计放流鱼苗金额为50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发票、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后续生态修复按照协议开展修复工作,你公司积极消除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主动磋商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处罚告知处罚金额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的基础上按50%处罚,即为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元)。
因此,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