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燕(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号:4402251973062****8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建设北路雄峰楼6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2月26日对乐昌市鑫豪养殖场“涉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乐昌市长来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25日发来《关于长来镇前溪村委会村民反映附近猪场偷排猪粪环境污染调查报告》,2026年2月26日我局会同长来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发现你实际经营的养殖场猪栏西面有1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原集污池,池内存有较多粪污,有1根软管从粪污池通往该原集污池,软管内有残留粪污,且发现该原集污池附近外环境有残留粪污。经调查,查明你(实际经营者)于2016年8月1日至2026年2月26日租赁涉案养殖场并以涉案养殖场取得的相关手续实际生产经营。涉案养殖场于2023年4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6年3月3日你以涉案养殖场场地新注册了乐昌市骆婕燕养殖场。乐昌市骆婕燕养殖场对涉案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无法律主体资格,涉案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由你骆婕燕个人承担责任。查明涉案养殖场配套建有集污池、异位发酵床、应急池等。你在实际经营涉案养殖场时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系因异位发酵床发生故障,应急池积存雨水,你(实际经营者)担心应急池容纳不了过多粪污,将粪污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原集污池,而出现粪污外溢情况。你(实际经营者)对上述事实予以签名确认。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承诺书》、《养殖场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2026年4月2日,我局向你(实际经营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4号)。2026年4月7日你(实际经营者)提供了《关于乐昌市骆婕燕养殖场环保整改报告》,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实际经营者)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在实际经营涉案养殖场时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告知你(实际经营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实际经营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实际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6〕5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实际经营者)已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实际经营者)骆婕燕(实际经营者)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