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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6]7号

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RN****5

  投资人:黄*

  住所:乐昌市坪石镇仁里村村民委员会围子组*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6月10日对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涉嫌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6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前往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异位发酵床能正常翻耙,无法正常出粪,发现2个异位发酵床中间的共用粪污槽墙体有明显裂缝。应急池旁边有一个未做防渗措施的池子,里面存有粪污。经调查,查明你养殖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RN****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备案号:2026440281000****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440281MACRN8GH1****W)。你养殖场2026年5月24日前存栏2174头,自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9日已分批出售空栏。2026年5月初,因你养殖场员工抽粪污太满,导致2个异位发酵床中间的共用粪污槽墙体开裂渗漏,未及时维修,2026年5月9日后未再使用异位发酵床,并将部分粪污导入上述未做防渗措施的池子。你养殖场投资人(经营者)黄*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上述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6年7月2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10号)。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你养殖场对2个异位发酵床共用的有裂缝的墙体进行了加固,现场异位发酵床能正常出粪和翻耙。应急池旁边的未做防渗措施的池子已填平。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选择或者不选择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未选择行使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6〕8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养殖场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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