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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6〕8号

乐昌市六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R****C

  经营场所:乐昌市五山镇小山村唐家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0日对乐昌市六通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5月20日,本单位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的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信访件,称乐昌市六通矿业有限公司私设尾矿库,尾砂总量超100万吨。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R****C)、环保审批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查明你公司现场存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游德裕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5月22日,本单位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7号)。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十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4.10 裁量标准规定,1.裁量起点10%;2.涉及固废数量:20吨以上(裁量权重为30%);3.是否无同类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为0%);4.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30%+0%+0%)×100万=40万,得出处罚金额为40万元。因此,本单位拟对你公司涉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本单位于2026年10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6〕9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6〕9号)后于2026年10月13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称:1.已对现场露天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处置,消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带来的环境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本次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2.已委托专家排查原堆放地块环境现状,判断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根据《乐昌市六通矿业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不规范问题专家咨询意见》,专家认为案件未对外环境造成实际明显影响,建议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3.2026年10月15日在《韶关日报》登报《环境守法承诺书》,向社会郑重做出公开致歉。鉴于上述情况,你公司申请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的规定,从包容审慎和为企业纾困解难角度出发,将处罚告知拟处罚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按照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降低至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并按时足额缴纳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主动配合调查,主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主动在媒体公开道歉和作出环境守法承诺,本单位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即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按处罚告知拟处罚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至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单位决定对乐昌市六通矿业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详见《广东省/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本单位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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