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乐昌)不罚[2023]1号
乐昌市闽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907A
法定代表人:陈*智
住所(地址):乐昌市梅花镇坪乳线清洞村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1月8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广东中誉科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工作,执法监测采样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生产工况符合现场采样的技术规范要求,DA001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气,于2022年11月1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DA001脱硫塔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检测值为(平均值)192mg/m3,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许可执行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二氧化硫为150mg/m3),超标0.28倍。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采样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后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我局于2023年3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3]2号}给你公司,你公司于3月6日交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讨论研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