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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乐昌)罚[2023]2号

乐昌湘华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0D5N

  地址:乐昌市乐廊公路六公里处德金乐综合广场德兴楼31号商铺  

  法人代表:曹*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9日,我局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你公司正在运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出具的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18号]显示悬浮物浓度91mg/L,高于标准限值60mg/L,超标0.52倍;化学需氧量浓度266mg/L,高于标准限值250mg/L,超标0.06倍;粪大肠菌群>240000MPN/L,高于标准限值5000MPN/L,超标>47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18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 年4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此次超标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恳请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事后积极处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处罚会对企业后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属于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在未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生产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下,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共计3个因子分别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粪大肠菌群超标>47倍,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内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公开道歉《申请》及《环境守法行为承诺书》并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道歉,望减免处罚。经审核,你单位积极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自行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为达标排放,并在韶关生态环境公众网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3〕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乐昌湘华医院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公开道歉《申请》及《环境守法行为承诺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点§2.7.1裁量标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41万元的50%降低处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5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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