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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3]04号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52****W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安口

    法定代表人:李*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内西北角存在三处黑色污泥池,该三处污泥池仅为简单地挖掘而成,未进行覆盖,且四周未做挡板,未做“三防”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防护措施的问题。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3年8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三处黑色污泥池中的污泥进行清理,并合法合规进行处置。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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