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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3〕5号

陈*强(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号:4402251964081****6

    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建设街*巷1*号

    经营场所:乐昌市长来镇金竹山村委会石塘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1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对你实际经营的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开展检查时发现,有废水从该农场临时沼液贮存池的缺口流出。现场采样人员立即对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的企业排放口外下游5米废水进行了采样。2023年11月17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我局于11月21日收到),监测结果显示:粪大肠菌群数13000mg/L,高于排放限值100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12倍;化学需氧量467mg/L,高于排放限值40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0.1675倍;五日生化需氧量184mg/L,高于排放限值15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0.2267倍;氨氮177mg/L,高于排放限值8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1.2125倍。

    你农场的上述超过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农场1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上述问题,你农场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你农场被责令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农场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贺同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公司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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