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2251964081****6
地址:广东省乐昌市建设街七巷1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2日对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时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公司检查时,发现有废水从农场临时沼液贮存池的缺口流出,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采样人员立即对废水进行采样。经调查,查明你于2021年1月5日租赁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经营至今,你和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黄明生对租赁和实际经营情况予以了确认。你对2023年11月7日现场发现废水从农场临时沼液贮存池的缺口流出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并对该事实所需承担的后果予以了承诺。你对现场废水采样情况予以了确认。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71号]显示粪大肠菌群数13000mg/L,高于排放限值100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12倍;化学需氧量467mg/L,高于排放限值40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0.1675倍;五日生化需氧量184mg/L,高于排放限值15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0.2267倍;氨氮177mg/L,高于排放限值8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1.2125倍。
你在经营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71号]、《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租赁合同》、现场相片、《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1月8日告知你在经营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行使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申请,也未行使公开道歉守法承诺减免处罚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3〕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二十二§8.22裁量标准的规定: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以上,罚款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在经营乐昌市粤金大地农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