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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4】2号

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P****2

    地址:乐昌市南郊九公里长乐化工厂内

    法人代表:彭*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公司涉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7日上午11时,我局执法人员接报后与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工作到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有异常黄色废水正在排出。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因洗滤布水回用水自动泵发生故障,无法回抽二次压滤机滤布水到中和区回收用,导致洗滤布水排放到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排出。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书林对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监测采样过程予以签名确认。你公司编制报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3.2污染物事故性排放章节,明确当废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关闭废水处理设备进水阀口,将未处理的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暂存,防止废水超标排放。待废水处理设备维修好后,再将暂存的废水排入废水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但你公司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且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2023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前,我局未收到你公司书面提交或口头报告关于废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其它异常现象的情况说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79号)、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 年3月22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行使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的申请,未行使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3〕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三十五§2.35裁量标准的规定。因此,我局拟对你公司涉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675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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