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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乐昌市家华养殖家庭农场年出栏4万头仔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4〕25号

乐昌市家华养殖家庭农场: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家华养殖家庭农场年出栏4万头仔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乐昌市家华养殖家庭农场拟投资500万元在乐昌市乐城街道王坪村建设乐昌家华养殖家庭农场年出栏4万头仔猪建设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年存栏 21900头,其中母猪1800头,公猪100头,仔猪20000头;年出栏仔猪40000头。本项目占地面积1.54公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栋猪舍(均为单层建筑)、定位栏舍、宿舍楼、办公楼、无害化处理间、异位发酵床、污水收集池、危废暂存间等配套设施。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365天,每天3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组织建设及生产。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环节或场地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作标准后回用于林地灌溉,不外排。运营期项目废水主要为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污水管道排入污水收集池,再由水泵抽取喷淋于异位发酵床发酵处理后作为有机肥外售,废水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清扫施工场地的洒落物,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易起尘物料加盖蓬布。运营期采取及时清理猪粪、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建设等方式 减少恶臭产生,无害化处理车间恶臭经无害化处理机自带的 除臭器处理;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NH3、H2S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以圈舍、污水收集池、异位发酵床为边界向外延伸100m作为卫生防护区域。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噪声值较高的固定设备应建设隔声间或声屏障。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泵类等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将其他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安装隔声罩;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高噪声。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暂存,能够回收利用的尽量回收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合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和统一集中处置。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猪粪、病死猪和胞衣分泌物、餐厨垃圾及废油脂、人工授精废物、医疗废物和生活垃 圾等。猪粪经“异位发酵床”处理后制成有机肥外售;病死猪和胞衣分泌物采用无害化处理机处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废油脂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医疗废物、人工授精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从原料产品的储存、装卸、运输、生产、污染处理措施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污染物泄(渗)漏,同时对可能会泄漏的区域采取防渗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8 执行;一般防渗区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 10-7cm/s,或参照 GB16889执行;简单防渗区进行一般地面硬化。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掌握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此页无正文)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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