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4〕26号
广东欣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欣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复合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路1号,属于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9024.94㎡,总建筑面积16549.8㎡。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拟新建1#~4#车间,内部新增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生产线、生活用品组装线,主要工艺为备料、浸酯、定型、切割、织布、成品组装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年产7200吨、玻纤布年产1200吨、生活用品年产3500吨、塑料配件年产15吨。项目不设置职工食堂、宿舍,新增劳动定员35人,年工作时间为300天,每天16小时,实行2班制。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组织建设及生产。
二、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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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1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