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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6号

乐昌市毛古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528****N

    法定代表人:李*煜

    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大木坵村委会大木坵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9月5日、9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发现,乐昌市毛古生猪养殖场存栏生猪2300头,存在如下问题:1.异位发酵床不能正常使用;2.粪污排入无防渗措施临时贮存池。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9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现场图片。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场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9月21日前清理完无防渗措施临时贮存池污水,消除臭味对附近群众影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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