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A4H****T
住所: 韶关市武江区沐阳东路前进新村B区36栋第一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1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央地联合帮扶指导反馈问题,反馈广东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乐昌市闽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2023年6月现场将一次仪表信号改造为直传数采仪,现场排查发现上位机软件中烟道截面积为7.07m2,实际烟道为9.42m2,2023年6月数据传输改造前烟气截面积设置错误,烟气流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失真。
2.上位机组态软件中人为将颗粒物计算公式乘以4.1系数,涉嫌人为干扰在线设施正常运行,导致2023年6月数据传输改造前颗粒物数据失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24年9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广东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5.韶关市中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昌市闽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在线监控设备合同书》1份,合同编号:HJ/JC-20101401。合同约定:中春公司给闽兴公司采购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负责组织调试和验收。证明2020年10月19日-2022年6月1日,闽兴公司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都由中春公司负责。
6.广东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昌市闽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1份,合同编号:HJ/XS-ZXJK202201。证明2022年6月2日-2024年12月31日,闽兴公司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运维都由炫盛公司负责。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并于2024年11月24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