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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10号

乐昌市廊田镇生隆农场:

    经营者:邓*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4W9****R

    经营场所:乐昌市廊田镇平富村黄泥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1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对你场检查发现你场的养殖废水流到了外围水塘(外环境,未做三防措施);2024年1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你场外围水塘水质进行了监测。根据11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 (乐)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74号]显示,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 1200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标准值400mg/L,超标2倍;氨氮:302mg/L,超过标准值80mg/L,超标2.775倍;总磷: 101mg/L, 超过标准值8mg/L,超标11.625倍;粪大肠菌群120000,超过标准值1000,超标119倍。经查核实,由于你场建设的异位发酵床不足以消纳产生的粪污,导致把消纳不了的粪污排到了该水塘。

    你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农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11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20日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74号】1份;

    4.乐昌市廊田镇生隆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经营者邓*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乐昌市廊田镇生隆农场现场照片若干张。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场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粪污,并将已排入外环境的粪污于20日内完成清理整治。规范使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你场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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