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昌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WF****J
地址:乐昌市坪石镇原广北监狱二大队旧监仓
法人代表:邓*青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日对乐昌市昌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6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股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昌分站对你公司的排放口废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90号]监测结果,氨氮监测值为6.1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的5mg/L标准值,超标0.22倍。
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执法“观察期”,在执法观察期届满后,2024年9月4日,我局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该公司复查和执法监测,厂方代表全程在场,监测结果显示[(乐)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37号]总大肠菌群超标1.5倍(监测结果为2500MPN/L,执行标准为1000MPN/L),不符合执法观察期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4〕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于2024年12月6日在乐昌峡库区投放鱼苗,助力恢复水域渔业生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12月6日鱼苗放生图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点§2.7.1裁量标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整(¥7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