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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11号

韶关市正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D5L****0

    经营场所:乐昌市原梅花镇敬老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11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调取韶关市正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的视频监控检查发现,2024年10月21日上午,你公司给车牌号为粤F52S80的柴油车辆进行了检测,检测过程中强制冷却风机正对着汽车尾部(尾气排气口所在处)输出冷风。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GB 3847-2018),强制冷却风机应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米左右处放置,而不应对准汽车尾部(尾气排气口所在处)输出冷风(风机的风力会造成汽车尾气被稀释)。

    经查核实,你公司一共有6台车(车牌号分别是:粤F52S80、粤F87C62、粤F82192、粤FPD918、粤FXW006、云SE3856)检测过程中出现了检测过程中强制冷却风机正对着汽车尾部(尾气排气口所在处)输出冷风的情况。你公司上述人为干扰车辆检测采样的行为涉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视频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查明粤F52S80、粤F87C62、粤F82192、粤FPD918、粤FXW006、云SE3856车辆的检测收费凭证,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报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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