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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1号


乐昌市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56D****U

    住所:乐昌市乐城街道长迳村委会罗家村小组黄石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查,乐昌市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于2024年10月开始建设,设计存栏量12500头生猪,计划建设4座养猪栏舍。截至2025年1月完成约三分之二的基础建设,尚未安装相关设施设备,尚未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2月,你公司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于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告(韶环〔2023〕70 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30天(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2025年3月19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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