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廊田镇生隆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4W9****R
经营者:邓*雄
身份证号码:4402251968101****2
地址:乐昌市廊田镇平富村黄泥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农场涉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4年11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对你农场检查发现养殖废水流到了外围水塘(外环境,未做三防措施),你农场的经营者邓国雄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2024年1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该场外围水塘水质进行了监测,你农场经营者邓国雄全程陪同了监测过程。根据2024年11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 (乐)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74号]显示:化学需氧量: 1200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400mg/L,超标2倍;氨氮:302mg/L,超过标准值80mg/L,超标2.775倍;总磷: 101mg/L, 超过标准值8mg/L,超标11.625倍;粪大肠菌群120000,超过标准值1000,超标119倍。经调查,查明你农场由于建设的异位发酵床不足以消纳产生的粪污,导致把消纳不了的粪污排到了外围水塘。查明你农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4W9EHX9R)、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0281MA4W9EHX9R001X)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44028100000151)。2024年11月7日对你农场现场检测时,养殖场正在生产,生猪存栏量为2375头。
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10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74号]1份、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行使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的权利。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使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5〕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农场已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详见《广东省/ 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