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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溢拓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溢拓智能智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5〕11号

溢拓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溢拓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溢拓智能智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溢拓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租用广东利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乐园大道22号1号厂房1层、3层、4层作为生产场所,建设溢拓智能智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筑面积约10500m²。本项目拟投资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设备安装摆放、自动供料房、品质室、自动化操作室、仓库等相关配套设施,主要生产工艺为:主要工艺为合模→熔融塑化→注射填充→保压→冷却定型→开模顶出→测量修正→组装→检验→包装出货,预计年产300万件星空灯、20万件防触电排插、12万件擦窗机。本项目预计劳动定员5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采用2班制,每班工作11小时,厂区内不提供食宿。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要求后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废气经半密闭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2.7216吨/年以内,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韶关乐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广东沃府实业有限公司的VOCs减排项目中替代。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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