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关于对韶关市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市建兴萤石精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韶环乐审〔2025〕14号

韶关市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建兴萤石精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韶关市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韶关市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原广东五矿萤石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新建“乐昌市建兴萤石精粉加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3562.6m²,主体工程包括储矿坪、原矿仓、粉矿仓等,公用工程包括办公室、化验室和选矿试验室等,环保工程包括精矿清水蓄水池、细泥浓缩溢流沉淀池和清水池以及破碎车间废气处理装置等;主要生产工艺有破碎、多次磨矿、磁选、跳汰、多次分级、多次竞选等,最后脱水产出,预计年产萤石精矿5万吨。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劳动定员约20人,年工作300日,实行每日1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厂区内设食堂及宿舍。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组织建设及生产。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精矿过滤废水和细泥压滤废水经过混凝强化沉淀处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作为生产用水的补充,不外排;生产废水实现零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两者较严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破碎、筛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往1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全厂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项目运营期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明确具体去向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