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5〕22号
乐昌市恒烨木炭加工厂:
你公司报送的《乐昌市恒烨木炭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乐昌市恒烨木炭加工厂选址于乐昌市乐城街道西联村老虎头(原乐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内)建设乐昌市恒烨木炭加工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552.53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制棒车间、炭化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项目主要通过加工外购的木糠,制成环保机制炭。原材料木糠主要来源于回收周边木材厂生产木制品产生的木粉屑,项目建成后设计产能为年产2000吨环保机制炭。项目总投资5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项目劳动定员10人,不在厂区食宿。全年工作300天,碳化工序按每天三班制,其它工序每天一班制,每班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扬尘点洒水,不外排。运营期采用喷淋除尘脱硫塔过程中会产生喷淋废水,喷淋废水喷淋除尘脱硫塔配置的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排放废水来源于生活污水,少量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中“表1基本控制项目限值”的旱地作物水质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工艺废气,包括粉碎粉尘、制棒废气、炭化废气和烘干工序产生的烘干机粉尘及烘干机配套燃烧炉燃料燃烧废气,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为颗粒物(烟粉尘)、SO2、NOX。项目粉碎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DA001排气口排放,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项目燃烧炉、炭化窑设备属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的工业炉窑,炭化废气、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制棒废气、炭化废气和烘干工序产生的烘干机粉尘、燃烧炉燃料燃烧废气最终经DA002排放口排放,则颗粒物(烟粉尘):DA00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严者。SO2、NOX:DA00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SO2、NOX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厂区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1.0mg/m3。
项目实施后,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应控制在10.79吨/年以内,NOX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乐昌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淘汰项目中替代。
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项目所在地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乐昌市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按要求执行应对期间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建设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噪声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