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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6号

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5L****9

    法定代表人:郑*旺

    住所: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园东路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乐昌市产业转移园区内的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车间已建设一定规模并正在调试中。经了解,该公司是于2025年7月份由华滔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和九为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原地址均位于园区内)搬迁此地组建而成。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除喷涂车间外,其他车间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9月10日、9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共3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现场检查照片若干。

    6.授权委托书。

    7.关于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

    8.项目资料收集清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限期你公司40天内(10月29日前)办理好环评审批手续,且在完成申领排污许可手续前不得进行排污。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40天(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9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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