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X59AL1J
地址:乐昌市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9月23日,我局对龙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自行监测质量核查工作,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采样人员对龙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水口DA001废水进行了采样。2025年10月9日我局签收了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于10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768 mg/L,高于排放限值500mg/L,超过了标准限值0.65倍;
龙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10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关于龙督DA001号综合废水排放口废水日排放量的情况说明。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查明出现超标排污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30天(截止时间2025年11月30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