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5〕26号
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选址于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园东路6A号建设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铝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52810.91m2,主要从事生产铝模板和翻新铝模板,年产铝模板50万平方米。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旧模板清理→开料→冲孔→铣槽→焊接→打磨抛光→喷粉→烘烤→包装。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本项目员工400人,其中300人在厂区内设置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每班工作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外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烘烤工序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和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涂线燃料为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粤环函〔2019〕1112号)的实施意见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排放限值;打磨、抛光及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参照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浓度≤2.0mg/m3。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抄送:执法股、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