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庆云镇上龙锑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35117****C
法定代表人:邓*平
地址:乐昌市庆云镇上龙山牛星村附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乐昌市庆云镇上龙锑矿有限公司尾砂堆场内存有积水,且发现距离积水不远处堆场地面有1个管道口,积水和管道口之间有明显流水痕迹,在管口附近发现1条接口脱落的管道,直通外环境。2025年11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尾砂堆场内积水进行采样,2025年11月14日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总锑浓度为0.311mg/L,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中总锑0.3mg/L的排放限值,超标0.037倍。你公司的行为涉嫌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2日和2025年11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
2.2024年11月12日和2025年11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监测报告1份;
8.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若。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有效收集尾砂堆场雨水、积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