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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9号

乐昌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281MB2C0****P

  经营场所:乐昌市人民南路新村街2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乐昌市妇幼保健院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即新增床位并投入运营使用。经查核实,你单位原在2009年申报床位60张,现编制床位100张,实际开放床位96张。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照片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限期你公司30天内(12月25日前)办理好环评审批手续并依法完成验收。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30天(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5日)。

  请你单位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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