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坪石镇真惠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4X5****6
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乐昌市坪石镇仁里村委会大厅组2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1月11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查,你农场共建有5座猪栏,未开展生猪养殖活动。经询问你农场法人黄健,农场于2017年10月开始建设,2019年建成,2019年5月15日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计划建设2座猪栏,设计存栏规模2000头生猪,实际建设5座猪栏,存栏规模6000头生猪,2022年投产以来共养殖了4批,2025年4月最后一批出栏后,停养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规定,你农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农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11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发来的《关于商请协助办理乐昌市坪石镇真惠家庭农场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函》1份;
6.技术咨询合同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于你农场涉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限期你农场40天内(2026年1月17日前)办理好环评审批手续并依法开展验收。
鉴于你农场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40天(截止时间2026年1月18日)。
请你农场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农场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我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