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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11号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52****W

  法定代表人:李*华

  住所:乐昌市长来镇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依法进行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你公司烧渣废气处理后废气中的颗粒物进行采样,2025年11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实测浓度为851mg/L,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约27倍。你公司的行为涉嫌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监测报告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对废气的有效处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单位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单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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