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5L****9
地址:乐昌市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因接到韶关市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噪声扰民投诉,故前往该公司依法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经核,该企业噪声主要来自装卸、敲击及机器运作。现场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该企业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时间段为9:00-12:00。
2025年12月19日,我局签收了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出具的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声)字(2025)第007号〕,报告显示该企业正北厂界外1米、正南厂界外1米监测结果分别为68.9 dB、67.5 dB ,超过环评要求执行的3类昼间标准65 dB,涉嫌存在“超标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1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声)字(2025)第007号〕;
6.委托授权书。
7.视听资料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查明出现超标排放噪声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30天(截止时间2026年2月11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