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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乐昌)罚〔2026〕1 号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52****W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安口

  法定代表人:李*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对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6日,我局前往你公司对废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执法监测。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气)字(2025)010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编号为DA002烧渣废气处理后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中的颗粒物实测排放浓度为851mg/m3(排放限值30mg/m3),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27倍。经调查查明,开展执法监测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环保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编号为DA002烧渣废气处理后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中的颗粒物实测排放浓度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的环境违法行为,系你公司员工未按规程操作所致。现场执法监测时,你公司派员全程参加了采样过程。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周学军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11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送达回证、《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气)字(2025)010号)等证据为凭。

  2025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报来的《隐患整改报告》。2025年12月24日,我局派员前往现场就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对DA002烧渣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再次进行监测,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气)字(2025)013号)结果显示,DA002烧渣废气处理后排放口中的颗粒物实测排放浓度达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后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1裁量标准,你公司违反情形如下: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1.裁量起点10 %;2.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 %);3.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裁量权重8 %);4.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 %);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时期(裁量权重0 %);6.超标情况为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裁量权重21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裁量权重0 %);裁量权重10 %+0 %+8 %+0 %+0 %+21 %+0 %×100万=39万,得出处罚金额为39万元。我局拟对你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元)。

  本单位于2026年1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乐昌)罚告〔2026〕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因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主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申请,本单位按程序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你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根据你公司提交的《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本次环境污染行为主要涉及大气污染环境事故,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价值人民币2.174万元。专家建议可通过替代性修复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改善。你公司提出替代治理原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遗留废水应急处理并进行去功能化工作,并委托专家编制了《原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遗留废水应急处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2025年12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你公司开展原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遗留废水应急处理并进行去功能化替代修复措施。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完成了原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遗留废水应急处理并进行去功能化工作,总费用合计:270630元(其中处置费255630元,技术咨询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原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遗留废水应急处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发票等为证。

  你公司于2026年2月2日提出《关于减轻行政处罚款的陈述申辩意见》,提出经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你公司以替代修复的方式做好原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遗留废水应急处理并进行去功能化。目前已完成应急处理和去功能化工作,总费用合计:270630元(其中处置费255630元,技术咨询费15000元)。你公司申请我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从包容审慎和为企业纾困解难出发,将处罚告知拟处罚金额叁拾玖万元整(¥390000.00元)减轻至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并按时足额缴纳处罚款。经复核,本单位予以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后续生态修复按照协议完成了修复治理工作,主动磋商履行义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1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粤府办〔2022〕7号)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详见《广东省/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需到我局领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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